本會志工管理辦法

台北市廣告代理職業工會志工獎勵辦法
(經本會2007.8.26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目的:

台北市廣告代理工會為獎勵平日熱心參與會務之會員,特訂定會務志工獎勵辦法如下

志工獎勵辦法
1. 凡是會員參與工會會務活動及由工會主辦/協辦之活動,均可以以其執行活動之工時減免會費之繳交。
2. 工會若需要志工進行會務相關之活動或是執行由工會主辦/協辦之活動時,由該活動之主要承辦擔當人員提出人力需求計劃及相關工時預估計劃,該計劃經常務理事通過後,於工會網站上公佈,進行志工之召摹。
3. 經審核通過參與活動之志工於活動開始前於工時單上(見附件一)簽到工作開始時間,於工作結束後記下工作結束時間,由活動主要擔當人員或工會理監事確認實際執行工時時間後簽認,做為以工時減免會費之折抵依據。
4. 志工會員每一小時之工時可折抵會費100元整,如不滿一個小時之工時可累積到下次志工服務時合併計算。
5. 所有志工工時折抵會費之結算需送理監事會追認通過始生效。並於工會網站上公布。
6. 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之結算,志工會員執行會務活動之工時費所得將直接列為會員會費帳戶中已繳交之會費。
7. 若志工為非工會會員,則其工時費折抵會費有效期限為一年。非會員志工於一年期限內入會,則先前擔任志工所得之工時費可轉為會費,逾期則視同放棄。
8.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討論後通過執行,並於執行後進行檢討,若有修改之需要,由常務理事擬定修正案後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志工姓名 執行職務 工作開始時間 結束工作時間 工時(以15分鐘為單位) 主要擔當/理監事
確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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